范文一:供热管理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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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煤业供热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搞好我矿生产、生活用热,做到合理利用热源,杜绝浪费,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供热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供热管理领导组
组长:总工程师、后勤矿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部部长;
成员:机电部分管部长、后勤部长
供热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部,由技术员负责供热的日常事宜。 二、领导组基本职责
1、负责全矿供、用热的协调管理及供热系统履行方案的审定与组织实施。
2、定期、不定期对锅炉房及各用热单位上岗检查,督促工作,保证全矿供、用热的正常运行。
3、根据各单位用热情况,积极调查研究,推广节能办法,建立健全供、用热资料、档案。
三、供、用热具体要求
1、锅炉房要严格精细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保证冬季正常供热。
2、锅炉司炉工应经市劳动局培训取得相应类别的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3、锅炉房岗位人员要精心操作、精心维护,应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做到“三好”、“四会”,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锅炉故障积极抢修,达到台台完好。
4、严格执行《交换班制度》、严格按照《现场操作规程》进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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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设备。主运行设备及辅助设备要定人定机,责任到人,要严格执行每小时巡回检查制度,特别是共用设备,出渣机、给煤机要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掌握设备运行状态随时观察各仪表指示,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6、认真填写各种记录,每小时向机电调度汇报设备运行状况。
7、主、副立井井底温度不得低于+2?,由通风部负责测试,并汇报矿调度。
8、出现井筒结冰,维运队要积极组织打冰,并切实达到除冰效果。
9、主立井井口热风出口温度不得低于65?,由动力队热交换人员负责查看出口温度,并每小时记录温度情况,当低于65?时,要及时向锅炉房了解锅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机电部当日值班长,并通知动力队组织处理。
10、锅炉用水,水质处理要符合软化水标准0.03Mep/ml,严禁用不合格软化水,严禁直接向锅炉补生水。
11、岗位工要经常检查站内各种仪表、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12、供热管理办公室要经常对全矿的供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对锅炉房、井口热交换站等岗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查岗,督促其工作。
13、供热管理办公室要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各单位的用热情况,根据实际用量调整全矿的供热量,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
14、机电部要对所属范围内的管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否则影响全矿供暖,要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15、机电部对全矿供、用热情况要详细掌握,做到心中有数。 四、奖惩规定
1、凡本矿供、用热单位必须服从机电部的统一指挥,违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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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热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变供热方式,私接供热管路,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3、外单位用热必须提前写出用热申请,经供热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签定供热协议后,在指定地点接供热管路,否则,发现私自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4、供热管网发生问题,机电部要及时组织处理,若处理不及时,影响全故供热时间达3小时以上,处以责任单位200—500元罚款;造成主管路冻裂,处以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
5、各单位管路发生问题,影响系统供热的,要及时通知机电部,并组织处理,造成管路冻裂影响供热的单位处以责任单位200—500元罚款。
6、锅炉房未实行定人定机责任到人专责制的罚工长50元,实行专责制未进行巡回检查罚责任人100—200元。
7、锅炉不达规定温度罚责任人50—100元。
8、使用不合格软化水或直接给锅炉补生水,罚当班责任人50元。
9、通风部未按规定向矿调度汇报温度的,罚责任人20元。
10、井筒出现较严重结冰现象,影响罐笼正常运行时,罚动力队500元、维运队300元。
机电部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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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供热抢修管理规定
基本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抢修机构应由熟悉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流程的管理者、协调者以及技术人员组成,并应明确管理职责。
1.2 抢修队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并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1.3 供热管理单位宜根据供热区域范围分别设立抢修队伍,每个抢修队伍中的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应各配备不少于2名。
1.4 供热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公布24h报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备勤,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1h之内应到达现场。
1.5 供热管路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本单位供热的具体情况,按照故障或事故的影响级别分别编制抢修应急顶案。
1.6 抢修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划分,
2 供热故障或事故接警方式,
3 通信联络方式,
4 应急预案分级,
5 设备、物资保障,
6 事故上报、启动抢修程序,
7 现场处理措施,
8 抢修方案,
9 预案终止程序、恢复供热程序,
10 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汁划。
1.7 拱热管理单位应根据供热的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2应急设施及物资配备
2.1 供热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抢修物资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抢修物资的采购、储备、保管和使用等流程。
2.2 抢修队伍应配备专用下辆、可移动电源、通信设备、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器具等装备和抢修工具、常用材料等备品备件,并宜设立抢修专用装备及材料库。 2.3抢修设备应保证状况良好,并应由抢修组织机构统一调配,不得挪作他用。 2.4 抢修队员应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
3 安全管理
1 供热管理单位应建立供热抢修作业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重点防范内容,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消防管理制度。
2 抢修队伍应建立以抢修负责人为核心、专职安全员为骨干的安全工作小组。 3 抢修队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 抢修队伍应为抢修施工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5 抢修队伍应对抢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专人管理,并应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和有效性。
6 抢修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木规范》JGJ 46的相关规定。
4抢修作业
4.1 抢修管理单位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结合应急预案确定抢修方案。 4.2 供热管理单位应根据抢修作业需要的停热时间和影响范围,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应对需要停热的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3 抢修人员应持证上岗,进入抢修施工现场前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4 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必须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4.5 抢修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救护受伤人员。 4.6 抢修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
4.7 抢修人员在未查清事故原因或未消除隐患前不得撤离现场。 4.8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抢修作业时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特殊情况应确定具体安全措施,并应经抢修指挥部允许后方可实施。抢修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应随时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抢修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 4.9 高空抢修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并应设警戒人员,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需搭设脚手架时应由专业人员实施。
4.10 放水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应有专人值守。
4.11 在夜间和阴暗空间作业时,作业现场应设置照明和安全警示灯。 4.12 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抢修作业,应事先停电并应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等指示牌。
4.13抢修作业过程中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处理。出现不能控制或威胁抢修人员安全昀事态时,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撤到安全地带,并应根据需要调整安全警戒范围。
4.14 抢修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报告指挥或调度部门,按指令恢复正常供热,并应对抢修作业场地进行清理。
4. 15抢修作业的设备安装、焊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相关规定执行。
4.16 抢修作业中的临时措施应在正式停热后进行完善。
4.17 供热管理单位应在抢修完成、恢复供热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回访,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4 供热热源
4.1 一般规定
4.1.1 供热热源抢修应包括锅炉本体及其辅助设备。
4.1.2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部件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相关规定。
4.1.3 风机、水泵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相关规定。
4.1.4 配电系统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规定。
4.1.5 燃气系统抢修作业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相关规定。
4.1.6 锅炉房内的热力管道及附件的抢修作业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1.7 进入炉膛、尾部烟道、除尘器等内部抢修作业前,应对温度、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一氧化碳浓度值等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4,2锅炉本体
4.2.1 发生炉墙及炉顶坍塌、受热面严重泄漏等情况时,应紧急停炉抢修。紧急停炉应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应将故障炉从系统中解列,然后
进行通风冷卸,消压放水。
4.2.2 对流管束、水冷壁爆管的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第4.1.7 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炉膛检查爆管情况,
2 应根据爆管位置、损坏程度、破口大小等情况确定焊接修补或更新等具体抢修方案,
3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对流管束、水冷壁管的外观检验、水压严密性试验等,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2.3 省煤器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第4.1.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尾部烟道查找省煤器漏点,
2 应根据漏点来确认省煤器进口集箱上对应的管口位置,
3 应根据泄漏管位置、数量、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补焊、封堵或更换局部省煤器管,
4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省煤器的外观检验、水压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2.4 空气预热器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第4.1.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尾部烟道查找空气预热器故障或事故点,
2 应疏通堵塞的空气预热器管、清理积灰,
3 应根据空气预热器泄漏管的位置、数量、损坏程度等情况进行封堵或更换局部空气预热器管,
4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空气预热器的外观检验、风压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
可恢复锅炉运行。
4.2.5 炉墙及炉顶坍塌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锅炉本体损坏、坍塌处的保温层和耐火层拆除,并应彻底清除需抢修部位炉墙灰渣,
2 应选用适用的混凝土浇筑或耐火砖交错砌筑,养护完成后应对抢修部位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9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 抢修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烘炉,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2.6 炉排故障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时问内可消除的炉排故障,可在不停止鼓引风机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抢修,
2 短时问内不能消除的炉排故障,应先停炉后确定抢修方案,再进行抢修,
3 抢修完毕后应转动炉排试车,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
4.3水泵和风机
4.1 当水泵或风机运行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抢修,
1 剧烈振动或内部有金属摩擦等异常声响,
2 电动机故障,
3 轴承温度超过设备说明书允许值,
4 控制系统故障,
5 泵体严重泄漏。
4.2发现水泵或风机剧烈振动,应检查地脚螺栓。对松动的螺栓应进行紧固,对断裂的螺栓应重新更换。
4.3 水泵或风机内部有金属摩擦声时,应检查叶轮、集流器。当腐蚀或变形严
重时,应进行更换。
4.4 电动机故障时,应使用备用电动机更换故障电动机。 4.5 轴承温度超标时,应检查冷却系统和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和润滑系统无异常时,应更换轴承。
4.6 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分析原因,更换相应故障元器件。 4.7 水泵发生泄漏时,应先进行紧固,紧固无效时,应解体检修或更换密封、泵体。
4.8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水泵或风机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其他辅助设备
4.4.1 阀门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抢修,
l 填料函严重泄漏,
2 阀门与管道连接处严重泄漏,
3 阀体开裂,
4 阀芯脱落,
5 安全阀无法按照规定值启停。
4.4.2 阀门抢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运行人员应立即关断上一级阀门,
2 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抢修方案,
3 对故障阀门进行修理或更换,
4 抢修完毕后恢复供热。
4.4.3 水处理系统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当供水管道出现漏点时,可在不停水情况下,对管道漏点处采用抱卡或焊接管箍等方法进行带压封堵,
2 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制水时,应启动备用水处理设备,当备用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对蒸汽锅炉应降低热负荷,对热水锅炉应投入水处理药剂,并应对制水设备进行抢修,
3 酸系统发生泄漏时,应放净酸液、冲洗管道、局部更换泄漏处的管道。抢修人员操作时应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等防护用具。 4.4.4 输煤设备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煤皮带断裂时,对断裂皮带进行机械连接或粘合连接,无法连接修复时,应及时更换新的输煤皮带,
2 给煤机出现电机故障时,应先排除电机故障,故障无法排除时,应使用备用电机更换故障电机。
4.4.5 除渣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清理积灰、清除异物、维修或更换损坏部件。 4.4.6 配电柜发生故障时,应查找故障点并应进行隔离,启用备用电源恢复用电设备运行,然后对故障配电柜进行抢修。
4.4.7 仪表发生故障时,宜通过解列自动、连锁的方式,加强人工监测,然后进行抢修。
5 供热管网
5.1 一般规定
5.1.1 供热管网抢修作业除应按本规程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后,成及时疏导行人及交通,在车行道内抢修时还应及时联系交通管理部门,
2 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足否停热及抢修方案,
3 开挖作业时不得对地上、地下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造成损坏,
4 抢修完成后应及时恢复路面,
5.1.2 抢修人员进入检查室和管沟前应进行危险气体和温度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在作业过程中还应进行实时监测,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3 供热管线范围内出现地向塌陷、大量冒汽等现象时,应按抢修进行处理,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查明原因,消除隐患。
5.1.4 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相关规定。
5.2 不停热抢修
5.2.1 不停热抢修应分析温度和压力因素对抢修作业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降温降压措施,并应做好停热抢修的准备工作。
5.2.2 当管道出现泄漏时,可临时对管道漏点处采用抱卡或焊接管箍封等方法进行带压封堵,然后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2.3 当管道排气阀及泄水阀出现泄漏时,可临时对漏点采用抱卡或焊接大口径钢管短节进行带压封堵,然后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2.4 未发生结构性损坏的补偿器发生泄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式补偿器发生泄漏,可采用拧紧压紧螺栓进行处理,当因盘根缺失
导致泄漏时,可采取专用的堵漏挡环、压兰进行处理,
2 柔性填料套筒发生泄漏时,可通过加料嘴注入柔性填料进行处理,
3 外上波纹管补偿器发生泄漏时,町采用波纹管专用的堵漏密封条压兰进行处理。
5.2.5 钢支架发生腐蚀、开裂需要修复时,可采用钢板或槽钢贴焊等方法进行加固,加固前应制定加固方案。
5.2.6 固定支架偏移、卡板破损或出现其他结构性损坏时,应查明原因,并应结合设计图纸核算该管段补偿器、滑动支架、导向支架等部位工作状态。对固定支架、补偿器、滑动支架和导向支架等部位进行修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相关规定执行。
5.3停热抢修
5.1 停热抢修应根据发生泄漏管线的实际情况,确定供热管网应急停热方案。 5.2 一级管网停热抢修应按调度指令执行阀门操作。
5.3 环境温度低0?,长时间停热抢修时应对供热管网采取防冻措施。 5.4 停热抢修前应关闭漏点影响范围内的全部阀门,并应对故障范围内的管线与其他正常运行管线进行解列。
5.5 停热时应沿供热管线介质流动方向依照主干线、支线、户线的顺序依次关闭阀门。在同一位置,应先关闭供水,汽,阀门,后关闭回水,凝结水,阀门。一级管网阀门关断时间可按表5.5的规定执行。
3表5.5 阀门关断时间
阀门公称直径DN(mm) 关断时间(min)
DN?200 ?2
200,DN?500 ?3
DN,500 ?5
5.6 停热后应根据抢修方案进行泄压、泄水。泄水操作应先打开放水阀,压力降至常压后再打开放气阀。
5.7 抽水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专人监护,机泵操作人员不得远离岗位,
2 应采取导流、防止烫伤措施,
3 冬季抽水时应采取防止路面结冰的措施。
5.8 管道和设备修复、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管道和设备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切割后由于降温而引起的管道变形影响,
2 预制直埋管道修补、更换后,应对新旧保温结合处进行保温修补,并应对保温接口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20kPa,
3 轴向补偿器安装时,补偿器与管道应保持同轴,补偿器安装方向应与管道介质流向一致,补偿量应符合安装管段的补偿要求。
5.4 恢复供热
5.4.1 抢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恢复供热。
5.4.2 恢复供热应根据调度指令控制充水或送汽速度。
5.4.3 热水管网恢复供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当供回水管网均需要充水时,应先对回水进行充水,待回水管充满后,再通过连通管或热力站内的管道对供水管充水,
2 宜按地势由低到高进行充水,
3 充水时应缓慢打开充水管阀门,并应控制充水速度,充水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放气阀的排气情况,
4 充水过程中应对故障修复处进行重点检查,
5 供、同水管线充水完成后,应先缓慢打开回水阀门,再打开供水阀门。 5.4.4 蒸汽管网恢复供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l 打开放水阀,排除管道内存水,
2 按照干线一支线一户线的顺序,分段进行暖管,
3 利用阀门开度控制暖管温升速度,
4 暖管过程中应随时排除管内凝结水,凝结水排净且疏水器正常工作后,关闭放水阀,
5 管内充满蒸汽且未发生异常现象后,再逐渐开大阀门。
6 热力站、楼内及户内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楼内及户内系统抢修的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相关规定。
6.1.2 配电系统抢修的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
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规定。 6.1.3 抢修完毕成及时恢复供热。
6.2 热 力 站
6.2.1 热力站发生泄漏,抢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抢修操作前应关闭热力站事故点的上一级阀门,
2 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后,应进行抽水、排汽,查找泄漏部位,
3 当事故影响到电气设备安全时,应及时切断站内供电,并应采取相应保
护措施,
4 对泄漏部位的管道或管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 6.2.2 换热器发生下列问题应进行抢修,
1 泄漏,
2 堵塞,
3 结垢导致二次供水温度达不到运行要求,
4 一、二次系统串水。
6.2.3 换热器抢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确认发生故障的部位,
2 关闭故障换热器的一次侧进、出口阀门,
3 在确认一次侧关闭后,关闭二次侧进、出口阀门,
4 换热器泄压放水,
5 根据实际情况对故障换热器进行抢修。 6.2.4 水泵抢修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6.2.5 配电柜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抢修,
1 断路器跳闸后不能合闸,
2 双电源切换不能自动投切,
3 控制回路不动作,
4 短路,
5 元器件过热。
6.2.6 配电柜抢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确定故障原因和抢修方案,
2 切断电源,摇测绝缘,判断故障部位,
3 需要及时恢复供热时,可启动备用设备或架设临时线路,
4 对故障部位进行处理或更换。
6.3 楼内及户内系统 6.1 楼内及户内系统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抢修,
1 散热设备、管道及附件等爆裂、严重泄漏,
2 阀门严重泄漏。
6.2 楼内及户内系统抢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抢修人员携带常规备品、备件及及工具到达现场,
2 查找发生故障或事故部位,确定停热范围,
3 关断故障或事故点阀门,
4 更换管道、阀门、换热器或局部打卡子处理,
5 抢修完毕,及时恢复供热并清理现场。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 供热管理单位应建立抢修作业档案制度。
7.1.2 抢修队伍应及时整理抢修资料并移交供热管理单位。
7.2 图档资料
7.2.1 抢修作业的图档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l 事故或故障报警记录,
2 事故或故障处理记录,
3 焊接验收纪录,
4 抢修项目验收单,
5 抢修资料附件,
1)抢修投入的材料清单,
2)抢修过程影像资料,
3)抢修地点地域图,
4)抢修平面示意图及断面示意图等,
6 抢修作业总结报告。
7.2.2 接警机构应按本规程第A.0.1条的要求填写故障或事故报警记录。报警记录应包括接警时间、故障或事故发生地点、故障或事故描述、接警处置等。 7.2.3 抢修队伍应按本规程第A.0.2条的要求填写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处理记录包括故障或事故地点、故障或事故描述、原因分析、抢修方案、抢修过程记录、抢修队伍及人员、抢修评价及建议等内容。
7.2.4 抢修工程完成后,供热管理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质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由供热管理单位出具最终验收意见,并应按本规程第A.0.3条和第A.0.4条的要求填写焊接验收记录和抢修项目质量验收单。
7.2.5 供热管理单位在供热抢修结束后应编制抢修作业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故障,事故,描述、原因分析、抢修队伍及人员、抢修方案、抢修过程记录、抢修评价及建议、应急预案评审等内容。
附录A 抢修记录
A,0.1 故障或事故报警记录可按表A.0.1的规定执行。
表A,0.1 故障或事故报警记录
接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发生地点
事故,故障,描述
处置记录
日 期
A.0.2 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可按表A.0.2的规定执行。
A.0.2 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
地 点
发生地点
事故,故障,描述
原因分析
抢修方案
抢修过程记录
抢修队伍、人员
评价及建议
记录人 抢修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A.0.3 焊接验收记录可按表A.0.3的规定执行。
表A.0.3焊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部位名称
施工单位
对口质量检验情况
外观质量检验情况
无损探伤情况
严密性试验情况
焊工姓名
施工单位
日 期
负责人
供热管理单位
日 期
负责人
备 注
A.0.4 抢修项目验收单可按表A.0.4的规定执行。
表A,0.4抢修项目验收单
抢修项目验收单
验收项目名称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抢修内容,
验收意见,
抢修单位,签字、公章,, 技术部门,签字、公章,,
质检部门,签字、公章,, 供热管理单位,签字、公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说明,
2术 语
本规程中“故障”是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对供热质量影响较小的事件。 本规程中“事故”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局部或大范围停热一日,停热时间较长或有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供热质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 应急设施及物资配备
2.2 锅炉配件以及大口径波纹补偿器、阀门等订货周期长的材料物资应提前做好储备。
2.4 抢修队员应配备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气体检测仪、呼吸防护装备、坠落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装备及个人装备等。
3 安全管理
1 消防管理制度含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的管理制度。
2 编写此条目的是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 抢修作业往往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带有极大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本条要求抢修队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 设专人管理和随时检查,是为了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坚固、醒目、整齐,不被破坏。
4 抢修作业
4.2 供热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热时,供暖季停热时问过长对用户的正常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若停热影响范围过大,停热时问过长有可能造成集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安全起见,比如进行放水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烫服装。
4.4 在实际供热过程中,发生过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没有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其他路过不知情人员没有防备,从而在事故现场再次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悲剧。故本条为强条,要求抢修人员在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安全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再次引发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 4.5 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抢修范围外安全区域。当事故原因查明后应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凋整警戒区范围,减小对周边的影响。
在供热管理单位的应急预案中,要根据事故或故障的级别分别编制事故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和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并需要定期检查和演练。
检查供热管理单位应急预案中有无此项内容,并可结合事故现场的执行情况采取安全一票否决制。
4.6 抢修过程如果作业不规范可能会引发的次生灾害有,开挖时没有采取护坡措施造成坍塌事故,对周边其他市政管线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其他市政泄漏、崩漏、爆炸等,对周边地上、地下构筑物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倾斜、开裂、坍塌等,高温水汽作业烫伤,没有警示标志造成周边行人坠落、烫伤等。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次生灾害的发生。
4.7 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死伤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北京市已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其他地区如果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可参照执行。
4.8 开启放水阀门时应注意泄水方向,避免烫伤。
4.9 在夜间、阴暗时警示灯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过往行人、车辆勿进入抢修施工抢修区域,以避免发生事故。
4.10 按照调度指令恢复供热是为了统一调配,防止私自恢复供热带来安全隐患。
4.11 正常抢修作业时间允许时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焊接及验收。但在实际抢修作业时,往往由于时间太紧,或者现场条件不具备,抢修指挥部需要当机立断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加以应对,这些临时措施一般根据抢修人员的经验,经过现场商定后由指挥部门拍板决定,具有一定的风
险,因此在停热后需要彻底加以完善。一般都是根据抢修时的实际情况,由供热管理单位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比如有的需要全部重新施工,有的需要重新拍片,有的需要重新做严密性和强度性试验等。
4.12 抢修作业因为时间关系有时会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因此需要供热管理单位在抢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现场的回访,目的是检查抢修的效果,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 供热热源
4,1 一般规定
4.1.1 锅炉本体包括水冷壁、省煤器等受热面和炉排、燃烧器等燃烧装置。锅炉辅助设备包括水泵和风机系统、输煤系统和除渣系统。
4.1.7 炉膛、尾部烟道、除尘器等属于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问,其内部易积存易燃易爆物质,易出现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温度较高等现象,从而造成中毒、室息、产生爆炸等危害。在进入作业内订,需要进行相关指标的检测,以确保作
业人员的安全。
4.2锅炉本体
4.2.1 为保证锅筒及受热面的安全,紧急停炉操作应按运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首先应先将故障锅炉停炉、解列,退出运行,通过放空门消除压力,待冷却后,放掉锅炉内存水。缓慢降温降压,避免产生热应力或造成设备次生事故。 4.2.2 对流管束、水冷壁爆管的抢修作业要求。
1 水冷壁管抢修方法包括更换局部管子、局部挖补、点焊、整根更新等。根据发生问题的部位、损坏程度、原因等来确定实施方案。抢修时一般采用局部处理的方法,待停热或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正常检修。
2 焊接完成后应进行无损伤焊接检验,但生产供热情况不允许时,可进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恢复锅炉运行,待停热或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无损伤焊接检验。
4.2.3 更换省煤器管,需要拆炉墙等,施工工期较长,为尽快恢复运行,可采取封堵省煤器管的方法进行抢修。封堵的最多根数应不超过总根数的1/3。在条件允许时应及时更新封堵的省煤器管。
4.2.5 炉墙及炉顶的抢修,一般工期较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生产运行调度安排。
更新局部炉墙或炉顶时,可以根据炉墙的形式、耐火保温的材料种类、抢修的部位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烘炉曲线、缩短烘炉温升时间。 4.2.6 炉排故障抢修作业要求。
l 短时间内可消除的炉排故障一般有个别炉排片脱落、减速箱皮带丢转、保险弹簧起跳等等。
2 短时间内不能消除的炉排故障一般有减速箱电机烧毁、炉排跑偏起拱、
大面积炉排片脱落等。
4.3 水泵和风机
4.1 当水泵发生故障停运或供水压力降低到连锁极限时,联动锅炉停止运行。所以,对水泵的故障处理应慎重,应按照尽量降低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原则进行,尽量不影响供热,在必须停热抢修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小停热面积和缩短停热时间。
1 常见的电动机故障有,电机烧毁、轴承抱死、联轴器断裂等。
2 常见的控制系统故障有,变频器故障、电源故障、线路故障、手操器故障等。
4.5 如检查发现轴承间隙超过标准、轴承内外套存在裂纹、重皮、斑痕、腐蚀锈痕超过标准,滚珠存在裂纹、重皮、斑痕、腐蚀锈痕等缺陷并超过标准时均应更换。
4.6 水泵及风机试运是验收的一个重要步骤,试运时应详细监测电流、压力、流量、振动、温升等参数。试运时间不得少于30min。
4.4 其他辅助设备
4.4.1 阀门应进行抢修的几种情况。
安全阀是锅炉的重要安全附件,应每年进行校验一次。运行中,发现不按规定值起跳,应进行更换或重新调校。
4.4.2 阀门发生严重泄漏,应立即关闭上游截断阀门,进行隔断,控制汽水泄漏造成的危害。
4.4.3 水处理系统应包括钠离子交换器、软化水制水设备、氢离子交换器。
泄漏的酸液可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用大量水冲洗,稀
释中和后排入废水系统。酸系统抢修时,应穿好防护用品,加强通风,做好警戒,防止酸液溅到操作人员引起次生事故,同时远离易燃物及火种。 4.4.4 输煤设备抢修作业要求。
1 机械连接为临时应急连接方式,条件具备时,用粘合连接替换。
2 给煤机为关键设备,应库存必要的备品。
4.4.5 在除渣机故障或事故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机械等其他方式除渣,以维持锅炉运行。除渣系统采用的抢修方法有,清理灰渣异物、更换叶轮、更换刮板、更新电机等。
4.4.6 热源厂供电系统一般都应为双路供电,一旦发生故障,可及时更换到备用电源。因此在本规程中不涉及锅炉房热源的配电系统的抢修,故障设备可按电气设备维修规范进行维修处理。配电柜包括电源柜、开关柜、电控柜等。 4.4.7 很多仪表在系统中通常与设备的运行有自动、手动运行方式的切换以及设备之间的连锁运行控制,因此当这类仪表发生故障时,首先需要从原有控制系统中解列出来才不至于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可能需要停炉断电才能更换。
5 供热管网
5.1 一般规定
5.1.1 供热管网抢修作业要求。
1 供热管线大多位于城镇交通道路上,供热管线发生故障或事故可能对行人及车辆造成伤害,且抢修作业要占用道路,因此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布置警戒
装置后,应及时疏导行人及交通。
2 供热管线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沿线影响范围内会存在大量热水,需要抽水降温后方能确定故障或事故情况,根据故障或事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抢修方案。
5.1.2 热力检查室和管沟属于有限空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进行。进入检查室和管沟前要进行气体检测和温度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在作业过程中实时进行监测,防止检查室和管沟内环境发生变化对人员造成伤害。
5.1.3 引起供热管线范围内地面塌陷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供热管线自身泄露引起的,也有的是其他市政管线泄露引起的,还可能是地下水位下降、周边其他地下构筑物施工引起的,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排查。 5.1.4 在管网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下,为了减小对用户的影响并加快抢修速度,可根据故障实际情况采取临时的处理措施,做好记录,并加强巡检,供热季结束后进行正式处理。
5.2不停热抢修
5.2.1 供热管线不停热抢修具有一定的危险牲,因此需要确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且由于现场情况不同,钢管或设备腐蚀情况,等原因,不停热抢修若不能解决管线泄漏问题,需要进行停热抢修,为保障抢修工作及时开展,应做好停热抢修的准备工作,如泄水点的布置准备等。
5.2.2 带压堵漏常见的工艺有钢胶泥堵漏、钢带拉紧技术、堵漏捆扎带技术等。 5.2.3 对未发生结构性损坏的补偿器发生泄漏时的抢修作业要求。
当外压波纹管补偿器波纹发生泄漏且泄漏量不大时,在外压波纹管补偿
器出水管端部焊接圆环形钢制卡槽,在卡槽与波纹管内套之间加入密封材料,然后加装压盖并用螺栓拧紧,使外压波纹管补偿器出水管与外套筒之间的缝隙处于密封状态,以此消除漏水情况。
5.2.4 钢支架的加固可采用型钢,槽钢或工字钢,,应选择坚固设施作为加固支点,并应使固定支架所受推力有效均匀传递到加固支点。
5.2.5 固定支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生受力过大造成偏移或固定支架卡板发生破损时,往往是由于补偿器不工作或滑动支架、导向支架等偏离设计状态出现卡涩现象造成,因此应首先对上述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按照原设计条件和规范进行抢修恢复。
5.3停热抢修
5.1 对故障的处理应按照尽量降低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原则进行,应尽量不影响供热,在必须停热抢修的情况下,应尽最减小停热面积和缩短停热时间。 5.2 本条规定不同口径的阀门操作最短时间是为了防止阀门关闭过快造成管网压力波动过大,对供热管线造成影响,发生二次事故。二级管网的阀门关断时间可根据现场抢修情况确定。
5.3 管道和设备修复、更新要求。
l 在更换管道和设备时对管道进行切割后,管道的温度由运行状态的供热温度下降而产生收缩变形,该变形量会对管道焊接产生影响。
2 预制直埋管道修补、更换后会产生新的保温接口,保温接口位置是预制直埋管道的薄弱环节,应对其进行严密性试验,以保证其施工质量。
5.4恢复供热
5.4.2 在供热恢复过程中,需要根据热源的补水能力和避免对管线造成冲击,
严格控制冲水和送汽速度。
5.4.3 管道充水时,有旁通的阀门应缓慢打开回水旁通阀门,无旁通阀门的应缓慢打开回水阀门对回水管充水,充水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热网的运行压力,确保热源及热网的运行安全,同时随时观察排气阀的排气情况,连续出水后关闭排气阀门。
热水管线在充水过程中严格控制阀门开度是为了保证充水速度符合系统的补水能力要求,并防止由于阀门操作过快造成对管线的冲击,发生二次事故。
5.4.4 蒸汽管道启动时,要严格控制暖管速度,以免发生水击。暖管速度应根据季节、管道敷设方式及保温状况等因素确定。
6 热力站、楼内及户内系统
6.2 热 力 站
6.2.1 严重泄漏是指在故障处,系统内介质向外的泄漏量很大。在实际工作中,热力站发生严重泄漏时的抢修作业往往因为不规范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故本规程特地对发生这种情况时的抢修作业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6.2.2 在没有关断换热器一次系统的情况下,关闭二次系统供、回阀门,换热器会继续进行换热,二次水温度继续升高,导致二次压力急剧升高,将破坏设备或附件。
6.2.3 配电柜是热力站的重要设备,如发生故障则直接影响大量用户的用热,这里对常见故障进行了说明,便于供热管理单位管理。
6.3 楼内及户内系统
6.2楼内及户内系统抢修要求。
1 抢修作业时应携带盛放或排放管道余水的器物或软管等,并对用户财产进行保护。
2 楼内及户内系统抢修后可能牵涉到居民家中或楼道等公共场所的积水、管道内污垢、沉淀物的清扫等工作,因此本条款特别作出规定,以规范抢修标准。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立抢修工程档案是为了在运行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旦有问题可根据图档资料了解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达到预防为主、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7.2 图档资料
7.2.1 本条规定了抢修工程记录和资料的内容。抢修地点地域图应标注抢修位置。
电子版资料包括事故发生第一现场、处理过程、恢复后的现场等各种图档资料。
范文三:供热管理及规定
21《物业管理基础教程》第四卷 维修管理 第五章 供暖设备管理与维修 第六章 中央空调设备管理与维修
2011-06-07 18:13:10| 分类: 营销管理|字号 订阅
针对我国现状,物业管理小区内全部建筑物的冬季采暖和夏季供冷完全靠中央空调调节的情况并不多见,大多数民用建筑内的冬季供热依然靠采暖系统供给,供暖系统是建筑设备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单位工程,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并且供暖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是一项技术含量比较高的系统工程,本章主要阐述供暖设备与管理概述、操作与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及供暖管理。
第一节 供暖设备管理概述
一、供暖系统及设备简介
1.供暖系统组成
?热源:制取具有压力、温度等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热媒输送管道:把热量从热源输送到热用户的管道系统。
?散热设备:把热量传送给室内空气的设备。
2.供暖系统设备的构成
供暖系统所涉及的设备设施很多,其中主要包括:
(1)锅炉房
锅炉房是供暖系统的热源部分,它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锅炉本体:包括燃烧设备(减速箱、炉排)各受热面(各种管道、锅筒、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炉体围护结构等。
?热力系统:包括水处理设备、分水定压系统、循环系统。
?烟风系统:包括鼓风机、引风机、烟道、风道、除油器等。
?运煤除灰系统:包括煤的破碎、筛分、输送、提升、除灰、排渣设备等。
(2)室外供热热网
室外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架空敷设和埋地敷设,埋地敷设比较常见,埋地敷设又分为通风地沟、半通风地沟、不通风地沟、直接埋地几种敷设方式,其中涉及的主要设备设施有供回水管道、各类阀件、伸缩器、支架、法兰垫、管道地沟及屋顶膨胀水箱等。
(3)室内供暖系统
室内供暖系统主要是指室内的供回水管道、管路上的排气阀、伸缩器阀件、散热设备及室内地沟等。
3.供暖系统的分类
供暖系统有很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热媒的不同可以分为:热水供暖系统、蒸汽供
暖系统、热风采暖系统;按照热源的不同又分为热电厂供暖、区域锅炉房供暖、集中供暖三大类。
二、供暖管理职责划分
供暖设备管理就是对供暖系统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实施操作、运行、维护管理活动的总称。在实施管理时,应分清物业管理公司同城市供暖公司的职责。
1.采用锅炉房供暖,无论是区域性锅炉房,还是集中供暖锅炉房,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
2.采用热电厂供热的,其供热的城市管网及供热设备设施均由供热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供热部门可以将物业公司管辖区内的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用户室内散热设备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
三、供暖系统的物业管理模式
目前,供暖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自营管理和交给专门的供热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1.自营管理
自营管理就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供暖系统全面负责日常操作运行和维修养护,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供暖系统的设备设施管理要配备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要熟悉本岗位及供暖系统情况,掌握供暖系统的一些管理指标,主要包括:
?用户室温合格率。
?运行事故率。
?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
?失水率。
?水质达标率。
?锅炉负荷率。
?负伤事故率。
?来人、来电、来信上访率。
?烟尘、烟气排放达标率。
?管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交给专门的供热公司管理,就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供热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管理合同,由乙方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即进行热源和热网管理,甲方提供必要的费用和监督,即进行热用户管理,在这种方式下,甲方在选择乙方时,一定要选择具有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并且人员素质高,管理组织严密,企业信誉好的企业,以保证管理效果。
在这种管理方式中,涉及到资金划拨问题,解决方式如下:
?在全年收取的采暖费中提取必要的系统折旧费、更新改造及大修等费用后,从剩余部分中再确定支付乙方的数额。
?支付乙方的费用,主要包括能源费(煤、水、电)、劳务费、运行管理费、小修费等。
?在运行中,如果设备出现故障,需要大修和更换零部件时,如属自然原因损坏由甲方支付费用;如因乙方运行维护不好或误操作造成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
?资金可一次提前全部付清,亦可分期支付,并留质量保证金,待运行结束无误后再付清。
四、供暖设备设施的资料管理
供暖设备管理包括供暖设备设施档案资料管理、操作运行管理及非运行期的维修养护管理,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质量,供暖系统的管理应从竣工验收开始,以便于物业管理公司了解和掌握供暖系统状况和设备的使用性能。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接管部门应检查接收一些必不可少的资料,为以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1.锅炉房的资料
?锅炉资料。包括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水流程图及动力计算书;安全阀数量和管道直径的计算书;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更改通知书等。
?锅炉房设计及安装资料包括锅炉房平面设计、竣工图;环保部门对锅炉房的噪声及烟尘污染的监测报告;其他各种辅助设备均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产品规格与安装使用说明书;锅炉房各项安装工程的质量评定表和各阶段安装记录;水压试验、烘炉、煮炉、安全阀调试记录,锅炉及辅助设备单机调试的冷态试运行记录,72,热态试运行记录,储煤灰渣场地是否符合要求等。
2.供热管网的资料
物业管理公司从开发商手中接管供热管网时,应索要下列资料,并审查其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
?室外和室内供暖平面、系统图。
?管网设备的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隐蔽工程的分段验收记录。
?管网的水压试验记录。
?重要焊口焊接质量检查记录。
?管道的冲洗记录。
另外在新建供热管网时,开发商对采暖期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因此应通过检查第一个采暖期发生的漏水、暖气不热和水平衡失调等问题,及时修理,掌握情况,第一个采暖期各项指标无误后方可接管。
当接管运行几年的旧热网时,要求对方移交已运行几年中的运行记录,提取的热网及设备折旧费和大修资金及热用户的采暖费收费档案。
第二节 供暖设备运行管理
一、供暖系统设备设施的操作管理
1.供暖设备设施操作管理的职责
供暖设备设施的操作管理规程由工程部与供暖设备设施运行组共同制定,或由物业管理公司委托专门的供热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具体的操作由采暖期内当值的值班人员负责,严格
按规程要求操作。供暖系统运行组组长负责和监督操作规程的实施。
2.供暖设备锅炉开炉前的检查
锅炉开炉前要检查锅炉给水及水压是否正常,检查系统内的阀门是否均已打开,保证所有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并由工程部管理组负责通知公共事务部,通知各住户家内留人。检查锅炉房内各有关信号灯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应及时进行维修。手动供水泵转3圈,应转动灵活无阻滞。
3.供暖设备锅炉的开炉操作
在锅炉运行前,应首先合上水泵控制箱电源,按下水泵启动按钮启动水泵,然后对于燃油锅炉合上燃烧机的电源开关,将开关置于“燃烧”位置,这时燃烧机的电动机立即启动,点火电机产生电火花,约过7s的预吹风时间后,电磁阀会自动打开喷嘴喷出油雾,油雾被电火花点燃后形成火焰,点火电机再延伸15s后停止点火,燃烧机开始进入正常工作,若点火没有成功,25s后燃烧机上会亮起故障红灯,此时再经过3min后可以再次按恢复按钮,重新启动燃烧机,最多启动3次,若不成功,则需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允许启动。对于燃煤锅炉,水泵启动后,启动燃烧系统的运煤装煤的行车,保证及时把煤加入煤斗。同时电机带动炉排运转,后启动送风机,点火燃烧,锅炉开始运行。
锅炉开始运行后,派运行组人员或维修人员对室外管网及室内供暖系统进行巡查,出现滴水、漏水、暖气不热等现象应查找原因,及时整修。锅炉房值班员在启动成功后,应继续观察10min,查看有无异常声响或振动,有无漏油、漏水现象。烟色及水温变化是否正常,燃烧机控制箱、水泵控制箱有无异常气味,若有问题及时修整,若一切正常启动成功。
4.供暖设备锅炉的停机操作
当采暖期已过,停炉时,应先将燃烧机转换开关置于“停止”位置,燃烧系统停止燃烧,当水温降到45?左右时,按下水泵“停止”按钮,水泵停止供水,及时拉下水泵控制箱电源开关,检查锅炉及附件有无不正常情况,如有应及时整改。
二、供暖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1.供暖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职责
供暖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标准作业规程由工程部经理与管理组、运行组、维修组按照ISO9002操作标准制定。工程部管理组负责运行管理作业标准规程的实施情况,工程部供暖设备运行组组长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供暖设备运行组当值值班员负责运行操作的具体实施。
2.运行管理中的巡视监控内容
当供暖系统开始运行后,当值值班员每隔2,巡视一次,巡视部位包括锅炉房及室外管网。锅炉房内要对锅炉本体、燃烧机、水泵机组、电气控制系统及各种附属装置(如闸阀、油箱、热水箱)进行巡视,巡视内容主要有:各连接处是否有漏油、漏水现象;是否有异常的声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气味,观察排烟的颜色是否正常,燃烧火焰是否稳定,观察锅炉的水温是否变化正常,查看锅炉水位、油箱油位、水质机组的电机温度是否太高,风叶是否碰壳,水泵是否漏水成线,有无松弛的螺栓、螺母。控制箱内各指示灯是否正常,各元器件是否动作可靠,有无烧伤、过热、打火现象。室外巡视主要是查看供暖沟有无大量渗漏水现
象。在巡视过程中,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值班员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详细汇报给组长和管理组,请求维修组支援。并且值班员应根据用户或用热部门的要求,适当调整锅炉热水温度。
3.运行中异常情况处理
(1)锅炉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视进水情况关掉运行中锅炉,拉下总电源开关,堵住漏水源,若漏水严重,尽力阻滞进水,并立即通知值班组长和管理处。漏水源堵住以后,应立即对漏水设备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水已消除,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开机试运行,如无异常即可投入运行。
(2)供热管网突然损坏
当供热管网大量漏水,应通过室外管沟的检查口进行检查寻找损坏部位,然后关闭供水管上的分段阀门进行整修或更换,在整修时由于水管上余压比较大,水温较高,应注意工作的安全性。一般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应对外网进行严格的维修保养,以使运行中避免异常情况的出现。
(3)散热设备漏水
若散热设备漏水,应查找原因,是因为散热片本身质量问题,还是安装时不严密,然后关闭暖气进水阀,拆下散热设备,进行整修,整修完毕,重新装上。
(4)锅炉运行中常见故障的处理
?锅炉的压力下降。热水供暖系统在充水过程中,锅炉压力表长时间达不到应有的静压,或在运行过程中压力不稳,压力下降很严重,则表明系统中有大量泄漏需马上查找及时修补。
?锅炉温度急剧上升。锅炉点火后,温度表在短时间内急骤上升,这种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循环水泵没有启动,管路里没有循环水;锅炉出口处的阀门没有打开,致使锅炉烧死水。
?循环水泵入口处压力低于正常值。通常是由于阀门开启度不够,或水过滤器被堵塞等原因,应及时排除。
?停电时的紧急处理。停电时,应立即停火,关闭风门,关闭电源,密切注意锅炉的压力、温度变化,热水锅炉为了防止汽化,应关闭锅炉出水阀,打开紧急排放阀,利用回水降温,或向锅炉补水降温。然后按照柴油发电机操作规程要求,启动柴油发电机,重新启动锅炉。
?热水锅炉的水击。为了防止锅炉内水击,上水时,要打开排气阀排除系统里的空气,点火前,循环水泵循环一段时间,以使供暖系统中空气排除干净。
(5)暖气不热的原因及处理
?大面积的暖气不热。如果供暖区内大多数的散热器不热,室温达不到要求,主要原因有:锅炉出力不够;循环水泵水量不足;锅炉运行存在问题。
?末端用户暖气不热。距离锅炉房最远的建筑物内暖气不热或温度较低,主要原因是设计不合理或没有认真进行运行前的初调节,室外管道存在水平失调现象。要改进设计或调节各环节上阀门开启度。
?室内暖气局部不热。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可能是分支路阀门没有打开或开启度不够;供水干管上集气等原因,应调整阀门开启度及排出气体。
?个别散热器不热。散热器不热的原因可能是散热器的支管坡度不对或散热器里有空气。应改变安装坡度或打开排气阀排除散热器内空气。
(6)火灾
锅炉房发生火灾时,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出规范》处理。
4.锅炉运行中的供热操作管理
锅炉是供热系统的核心,因此也是供暖设备管理工作的核心。
(1)锅炉运行操作的岗位责任制和轮班制
锅炉的工作过程是一个系列化的连续过程,包括燃料的燃烧过程、烟气与水的换热过程以及水的变热汽化、运煤除渣、送风引风等过程。任何部分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供暖效果,甚至破坏主要设备,因此要有不同的分工,各工种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供暖是连续性的,24,不间断供暖,因此同时要建立轮班责任制。
(2)供暖的时间过程控制
无论是室外气温变化,还是用户人为的活动都有一定的规律性,为了既能达到采暖效果,又能节约能源,因此应制定科学的供热时间过程曲线,进行供暖时间过程控制。例如:××住宅小区供暖时间过程控制计划为:
每日6,8点是供暖高峰。因为此时室内外温差大,消耗热量多;居民起床后要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改善室内空气环境;居民起床活动需要较高的温度。
8,17点是供热低谷。最低点约午后2点,即14点钟,原因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外出工作,用热面积缩小;室内外温差缩小,热量耗散减少。
18,22点又是供热高峰。居民下班回家,供热面积增加,室内外温差加大,为保证居民的生活活动不受气温干扰,必须加大供热量。
23点,次日凌晨5点,供热达到次低谷。因为居民绝大部分都已入睡,盖上被褥保温效果好,门窗全封闭,只要把室温控制在次低水平(10,15?),就不影响休息。
写字楼、学校、工厂等其他类型的物业的控制计划与住宅小区正好相反,夜间可以停供。因此,制定控制计划要针对不同物业类型和用途具体制定。
5.锅炉房内的管理规定及交接班要求。
(1)锅炉房管理规定
锅炉房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安全、卫生而制定的一些制度,主要包括:
?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锅炉房,若需要进入,须经工程部主管同意后,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锅炉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吸烟。
?锅炉房内消防器材应备齐,并放置在方便,显眼处。
?每班值班人员打扫一次锅炉房的卫生,每周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清洁,做到地面、墙面、天花板、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油渍、无锈蚀、无污物。
?保证锅炉房内门窗开启灵活,通风良好,光线足够。
?锅炉房应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值班员保管,值班员不得私自配钥匙等。
(2)交接班要求
为了保证交接班准时进行,职责明确,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准时接班,交班人应认真交代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仔细填写好《锅炉房运行日记》,如果出现记录不规范,不清晰,或发生异常事故,不准交接班。
第三节 供暖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一、供暖设备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的制定
工程部管理组通过对过去一年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的总结,结合运行组与维修组的意见,负责组织制定《供暖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工程部经理负责审核该计划并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供暖设备设施维修组具体负责该计划的实施,公共事务部负责通知有关用户关于停止供热的情况。
二、锅炉房内燃烧机的维修养护
燃烧系统内的电机、风机、油泵、点火电机、喷嘴光电探测器,点火变压器、电磁阀,控制器等每季度进行一次维修养护,其具体内容如下:
1.电动机及风机
检查电动机接线是否锈蚀或松弛,检查电动机电容是否已变形膨胀或开裂,检查电动机与风机联轴器是否牢固可靠,对电动机轴承、风机加注润滑油,绝缘电阻如果低于0.2,Ω则应进行处理,清洁电动机、风机上的污物、灰尘。
2.油泵
检查油泵与电动机的联轴器是否牢固可靠,油泵进、出油管是否漏油,用压力表测试出油压力,最高不允许超过2,,a,然后清洗进油油滤,清洁油泵外表。
3.点火电极
检查点火电极烧蚀是否严重,如是则应更换同规格点火电极,调整到合理位置并清洁。
4.喷嘴
清除喷嘴上的碳化物、污物,若喷嘴磨损严重,则应更换。
5.光电探测器、点火变压器
检查其是否已老化,若是则应更换同规格光电探测器、点火变压器。
6.电磁阀
用干净柴油清洗电磁阀,以免堵塞,如已老化或损坏,则应更换。
7.控制器
用干布擦拭(或用空气吹)来清洁控制器,如控制器损坏则应更换。
三、锅炉本体的维修养护
锅炉本体的维修养护每半年进行一次,常用的保养方法有湿法保养和干法保养,一般在锅炉停运时进行保养。
1.湿法保养
首先将热水锅炉内的水放净,清除锅内的水垢污物,关闭锅炉的所有阀门、孔门,将软化水注入锅炉,并将配制好的氢氧化钠或磷酸三钠溶解注入锅炉;然后在微火下把锅炉水加热到100?,让水中气体排出炉外,当锅炉水从空气阀冒出时,关闭空气阀、给水阀、炉门及挡板,将锅炉密封好。碱性溶液配制的一般方法为每吨水加入氢氧化钠5,8,,或磷酸三钠10,12,,。锅炉水应每周定期取样化验一次,以保证水中有过剩的碱度。若碱度降低时,应适当补充碱液。严寒地区不适于采用湿法保养。
2.干法保养
热水锅炉停炉时间较长时,宜采用干法保养。
首先将锅炉内的水放净,清除锅内的水垢污物后,将软化水注入锅炉,并将锅炉用微火升压至0.1MPa后停止燃烧;当炉膛温度及压力降低后,再打开排污阀将锅炉水放净、利用锅炉的余热将锅炉烘干;然后在锅筒集箱式炉膛内放置干燥剂,关闭所有阀门、孔门,并将锅炉密封好。
干燥剂一般用生石灰或硅胶,生石灰用量为每立方米体积放2,3kg,硅胶每立方米体积放1,3kg。干燥剂应盛在敞口容器内,放置要均匀;以后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硅胶失效后可重新烘干再用。
四、锅炉附属装置维修保养要领
锅炉附属装置的维修保养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1.水泵机组
维修养护时应对水泵轴承加注润滑油,磨损比较严重的应更换。检查水泵压盘根处是否漏水成线,如是则应重新加压盘根。检查联轴器是否牢固可靠,旋转水泵轴,若有卡住、碰撞现象则需更换叶轮。
2.电气控制系统
消除水位控制电极、热电阻上污垢,并模拟超低水位、超温试验,检查动作是否灵敏,检查电控箱里的各元件是否动作可靠,接线头有无松动,号码管是否清晰脱落。对于附属闸阀,储油箱、热水箱、闸阀是否漏水,开关是否灵活,清除储油箱里的污物和积水,清除热水箱里的污物。
五、室内外供热管网的维修养护
室外供热管网每半年维修保养一次,应仔细检查保温层是否有脱落,是否有漏水现象,地沟内通风、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正常,管道上阀门开启是否灵活,伸缩器是否动作可靠,地沟盖板是否断裂,出现问题及时修补。
室内供热系统一般采暖期到来之前试暖时进行维修养护,出现问题,由用户报修、维修人员依程序进行维修处理。
第四节 供暖用户管理
供暖用户管理是供暖过程的重要管理环节,包括:
一、订立供暖条款
在合约中订立供暖条款,如合约中规定:“甲方(管理方)负责小区的集中供暖服务和管理
工作,乙方(业主)接受甲方供暖服务和管理工作,愿意以国家制定的标准或双方商定的标准按期交纳取暖费”。这有利于管理供暖用户,防止不按规定取暖,到期不交或拖延交纳取暖费等不良行为。
二、制定供暖管理办法
制定供暖管理办法,并在用户手册中阐明,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设立24,值班制度,公布接待电话,处理用户报修,在用户手册中还应说明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与交纳方式。
三、教育用户最经济地取暖
1.教育用户自觉控制热水(汽)流通量,保持室内适当温度(18?),不宜造成过热过冷或忽热忽冷。
2.用户家中暂时无人或长期无人居住时,自觉关闭散热器热水(汽)入口阀门、减少热量的无效耗散。
3.检查房间的密封性能,加强保温措施。
4.用户家庭装修需变动散热器位置型号时,要取得管理人员的现场认可,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用户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更不能无故损坏散热设备,遇有问题不能解决时,请管理人员解决。
四、供暖费用的收取
1.供暖收费的计算方法
供暖收费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如建筑面积70?的套房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8元,该套房业主每月应交纳56元取暖费。
(2)按热水或蒸汽的实际流通量计。如某用户1个月用热水90m3(指通过散热器的循环水量),按每月0.6元,m3,该用户应交取暖费54元。
(3)按户计。不论面积大小每户承担同样标准的取暖费。
实际上,最常用的方法是第一种,最合理的方法是第二种,第三种方法适用于特殊场合。第二种方法能够促使用户最合理地取暖,如举家外出就会有意识地关闭散热器的进水阀门,减少了热量的无谓消耗。我国供暖管理应在这方面下功夫,多节省能源。但由于热水计量仪器昂贵,实际应用上受到很大局限。所以目前国内大都采取第一种方法计量,取费参数容易得到,又不需其他成本。
2.用户供暖管理费用的缴纳和监督
按期缴纳供暖管理费用是用户的责任,供暖管理费应在供暖期前缴纳。对未能按期缴纳的,管理人员要调查用户情况,弄清不交原因,如出差时间长、经济困难或无人居住等,只要经济条件允许,都应监督上交,对久拖不交的应诉讼法律。对于个别用户(已交费)室内采暖温度长期达不到标准(16?以上),或在某一个时效内(如24,)用户报修而没有及时维修等情况。影响正常采暖的,可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第六章 中央空调设备管理与维修
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一直在寻求能克服空气环境对人类活动造成威胁和影响的有效办法,随着知识的积累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类由消极的防御逐步掌握了控制空气环境的技术,这种技术就称之为空气调节。空气调节就是采用人工的方法,创造和保持能满足一定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要求的室内空气环境技术。空气调节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舒适性,而空气调节管理的质量直接体现了建筑物的功能层次,又影响着物业管理的经营成本,因此空调设备管理也是物业管理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一节 中央空调设备管理概述
空气调节系统,究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工艺性空调和舒适性空调两种。工艺性空调是指在生产和科学实验时,其工作过程需在特定受控的空气环境中进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科学实验结果。这种满足空气环境的工程技术称之为工艺性空调。舒适性空调一般指为满足人的生理需要,使人感到舒适的空气处理技术。一般情况下,办公楼、住宅、医院、商场等建筑物所应用的空调均属于舒适性空调。舒适性空调虽然对环境温度、湿度等也有要求,但对这些参数的允许波动范围并不像工艺性空调那样严格,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对空调设备设施的管理主要是舒适性空调系统所涉及的设备设施管理,其设备设施管理有许多独特的要求。要做好管理工作首先对舒适性空调系统有比较详尽的了解。
一、空调系统的基本组成
空调系统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工作区(或居住区)。通常是指空气调节系统所控制范围的工作区域或生活区域,在此空间内,应保持所要求的室内空气参数。
?空气的输送和分配部分。主要是指输送和分配空气的送、回风机,送风管,送、回风口等设备组成。
?空气的处理部分。是指按照对空气各种参数的要求,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加热、冷却、加湿、减湿等处理的设备。
?空气处理所需的辅助设备。这部分设备指的是为空调系统提供冷量和热量的设备,如锅炉房、冷冻站、冷水机组等。
二、空调系统的分类
空调系统分类方法很多,可以按性质分、按空气处理设置的设备情况分等,下面主要介绍按空气处理设备的设置情况分类,主要分为:
?集中式空调系统。这种系统即把所有的空气处理设备都设置在一个集中的空调机房里,空气经过集中处理后,再送往各个空调房间。
?半集中式空调系统。这种系统除了设有集中空调机房外,还设有分散在各个空调房间里的二次空气处理设备,常见的有风机盘管新风系统,这是最常见的空调系统形式。
?分散式系统。这是把冷、热源和空气处理、输送设备集中在一个箱体内,就是通常所说的窗式、柜式空调器。
三、中央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设施
中央空调设备设施主要有:冷水机组、组合式空调机、风机盘管、冷却塔、水泵、控制装置、风道、风阀、水管阀件等,下面分别介绍。
(1)冷水机组
冷水机组是中央空调系统的冷源,主要是指产生冷冻水的冷机。制冷机有活塞式、吸收式、离心式、地温式等等,冷水机组按冷凝器的冷却方式又分为风冷式和水冷式两种。
(2)组合式空调机组
组合式空调机组是在送回风系统中,用来对空气进行处理的设备,它由不同功能的空气处理段组合而成,有过滤段、换热段、挡水段、风机段等。
(3)风机盘管
风机盘管是安装在空调层间内对室内空气进行循环处理的设备,主要有表面冷却器、风机和集水盘组成,风机盘管有明装、暗装、立式、柜式等多种形式。
(4)冷却塔
水冷式冷水机组需要大量的冷却水对设备进行冷却,使升温后的冷却水与室外空气进行强制热、湿交换,使之降温从而可以循环使用。
(5)水泵
空调系统中的冷却和冷冻水在循环运行时为克服设备和管道阻力,需在系统中安设水泵。
(6)控制装置
为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空调装置优化工作,在系统中需要安装许多控制仪表,如温度计、压力计、低压保护、水流断水保护等,有的设备设施还设有自动控制器如室温自动控制,制冷机冷量自动调节等。
(7)管道系统
空调系统中回风道、风阀、防火阀、冷冻水供回水管道、凝结水管道及附件、阀门等也是空调系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风道的截面形状有圆形、矩形两种,所使用材料有玻璃钢、镀锌铁皮、不锈钢等。水管道常用的有焊接钢管、无缝钢管、铝型管等。
四、空气调节的管理
空气调节设备设施的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空调系统的设备工艺技术复杂,造价比较昂贵,运行中能源消耗也很大,因此无论是空调系统的日常操作、日常运行还是维修养护管理,都应有专业管理队伍,配套的规章制度,严格的管理标准和明确的职责。
(1)空调管理的资料准备
物业管理人员最好能在工程项目的建设阶段就参与设备订货、施工监督、系统调试、工程验收等工作,这样可以对整个装置的技术状态和质量水平了如指掌,熟悉线路走向和隐蔽工程特征,有利于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重点加强对系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监控,易于判断异常状态和排除故障,因此物业管理负责空调设备设施管理的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接受完整的空调施工图尤其是对原设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后的竣工图。
?收集所有使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使用说明书。
?查验有关施工记录,重点确认设备调试、系统调试、隐蔽工程验收、水压试验等应符合规范及规定标准。
(2)中央空调的操作管理
中央空调的操作管理主要是中央空调主要设备如制冷机、冷冻水泵、冷却水泵的开机、停机操作程序及规程。值班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避免发生异常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3)中央空调运行管理
中央空调的运行管理是指在中央空调运行过程中,运行组人员对系统中的规定部位进行巡视,并明确巡视的内容以及出现异常事故后的处理规定,使运行组值班人员依照规程运行管理。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少出故障。
(4)中央空调的维修养护管理
中央空调维修养护管理是为了避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故障,以便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经济性而制定的维修养护方法及措施,从而使各种设备设施能得到及时维修和定期养护。
第二节 中央空调设备日常操作管理
一、中央空调操作管理职责
中央空调系统设备设施的操作管理是指空调系统中主要设备的开启和停止的管理。在管理工作中,《中央空调操作标准作业规程》由工程部会同管理处来制定,并负责检查其执行情况,空调机房的管理员具体负责中央空调的日常操作。
二、中央空调操作的作业规程
(1)设备运行前的检查准备工作
首先查看主机、副机的电源是否接通,查看电压表是否正常,电压波动值不超过设计值的?10,,再检查冷冻水系统及冷却水系统是否已充满水,若未充满应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补水至满液状态。然后查看管道上的阀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以及各种信号指示灯指示是否正常等。
(2)开机操作程序
首先启动冷冻水泵,先启动一台,当运行平稳后再启动其余水泵(备用泵除外)。其次,启动冷却水泵,运行平稳后,启动冷却塔的风机,水系统启动以后,注意观察电流、电压、水量水压是否正常,若有异常,立即停机。一切正常后过5,10min启动压缩机,压缩机启动后,观察压缩机运行电流,压缩机的吸排气压力,观察压差、回油情况,出水的温度和运转声音,检查有无异常振动、噪声或异常气味,确定一切正常后说明启动成功。一般停机1周以上重新开机时必须先预热24h,并注意1h内启动次数不得超过4次。
(3)停机日常操作
首先应关掉压缩机的电源,但保留总电源,以便主机处于预热状态,若要长时间停机应
关闭总电源,然后再关闭冷冻泵。在关闭冷冻水泵时,先关闭冷冻泵出口的阀门,然后再关闭冷冻水泵,以免引起管道的剧烈振动,停泵后再将阀门开启到正常位。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算停机成功。
第三节 中央空调设备运行管理
一、中央空调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中的巡视监控
开机成功后,为了保证空调系统的良好运行,中央空调设备设施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值班管理员应每隔2,巡视一次中央空调机组。巡视的部位主要包括:中央空调的主机、冷却塔、控制柜及管道、闸阀附件。在运行巡视过程中,主要巡视内容包括:检查电压表指示是否正常,正常情况下为380,,不能超过额定值的?10,;检查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是否超过额定电流值;检查油压表是否正常,油压的正常范围100,150,a;冷却水管理中主要检查进水、出水温度(进水温度正常,35?,出水温度正常,40?);冷冻水管理中同样主要检查进水、出水温度(正常进水温度10,18?,出水正常温度6,8?);另外,辨听主机在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振动或噪声;对于冷却塔,应查看冷却塔风机运转是否平稳,冷却塔水位是否正常;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渗漏,冷冻保温层是否完好;检查控制柜各元件动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气味或噪声等等。值班员在巡视监察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若处理不了的异常情况,应报给工程部管理组,请求支援。管理组派维修组人员及时到场,运行组人员协助维修组人员处理情况。
二、中央空调设备运行管理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中央空调发生制冷机泄漏
发现这种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关停中央空调主机,并关闭相关的阀门,打开机房的门窗或通风设施加强现场通风,立即告知值班主管,请求支援,救护人员进入现场应身穿防毒衣,头戴防毒面具。对不同程度的中毒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中毒较轻者,如出现头痛、呕吐、脉搏加快者应立即转移到通风良好的地方;对于中毒严重者,应进行人工呼吸或送医院;若氟里昂溅入眼睛,应用2,硼酸加消毒食盐水反复清洗眼睛。寻找泄漏部位,排除泄漏源,启动中央空调试运行,确认不再泄漏后机组方可运行。
(2)中央空调机房内发生水浸时的处理
当中央空调机房值班员发现这种情况时,应按程序首先关掉中央空调机组,拉下总电源开关,然后查找漏水源并堵住漏水源。如果漏水比较严重。在尽力阻滞漏水时,应立即通知工程部主管和管理组,请求支援。漏水源堵住后应立即排水。当水排除完毕后,应对所有湿水设备进行除湿处理,可以采用干布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或更换相关的管线等办法。然后确定湿水已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开机试运行。没有异常情况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3)发生火灾
发生火灾时,应同水泵房的处理一样,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操作。
三、中央空调设备管理职责及机房管理制度
工程部管理组结合所管辖范围工程的特殊性,根据ISO9002操作标准的要求制定《中
央空调运行管理操作规程》并检查运行管理的实施情况,中央空调设备设施运行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空调的运行管理,当值的管理员具体负责中央空调的运行管理。
中央空调机房内管理除了技术操作要求外,还有一些其余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中央空调机房,若需要进入,须经过工程部主管的同意,并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中央空调机房;中央空调机房为了防止出现异常事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了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中央空调机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防毒用品,并放置在方便显眼处;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还应禁止在机房内吸烟;为了保证机房内的环境应有严格的清洁制度,每班值班员打扫一次中央空调机房的卫生,每周机房运行组人员清洁一次中央空调机房内的设备设施,按照要求,应做到地面、天花板、门窗、墙壁、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油渍、无锈蚀、无污物,表面油漆完好、整洁光亮,并且门窗开启灵活,通风良好、光线充足;为了保证不出意外事故,机房应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管理员保管,管理员不得私自配钥匙;另外为了保证管理员的职责明确,应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要求,接班人员应准时到岗,并应认真听取交班人员交代,并查看《中央空调运行日记》,清点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定无误后,在《中央空调运行日记》表上签名。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准交接班:上一班的运行情况未交代或交代不清;记录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晰,交班人员没有打扫中央空调机房,接班人未按时到岗,或遇异常情况正在处理中,事故仍由交班人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四、中央空调运行记录
对于中央空调运行情况,当值的管理员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晰地记录在《中央空调运行日记》表内,并由工程部中央空调运行组组长负责装订成册,上交工程部管理组存档,以便管理处掌握各种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制定严格的运行及操作管理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调整维修养护制度,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
第四节 中央空调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一、空调设备维修养护管理职责
空调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主要是指对中央空调系统及设备设施定期养护和及时维修,以确保中央空调设备设施各项性能完好,增加各种设备设施的寿命,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应制定《中央空调维修保养计划》,具体职责是:工程部管理组负责制定《中央空调维修保养计划》并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工程部中央空调维修组具体负责中央空调的维修养护,公共事务部负责向有关用户通知停用中央空调的情况。
二、空调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
空调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技术性较强,因此每年的年底就要制定下一年的维修养护计划。制定计划时,为了使计划制定的准确合理、完整、明确,应由工程部主管经理与管理组及维修组人员共同研究制定《中央空调维修养护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中央空调维修养护计划》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中央空调使用的频度,中央空调的运行状况,有无故障隐患,合理维修养护的时间(避开节假日、特殊活动日等)。维修养护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维
修养护项目的内容、具体实施维修养护的时间、预计的费用以及所需备品、备件计划等。
三、空调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空调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主要是对冷水机组、冷却风机盘管、水泵机组、冷冻水、冷却水及凝结水路及风道、阀类、控制柜等的维修养护,其具体的维修养护内容如下:
(1)冷水机组
冷水机组是把整个制冷系统中的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节流阀等设备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组装在一起,提供冷冻水的设备。对于设有冷却塔的水冷式制冷机中的冷凝器、蒸发器,每半年由制冷空调的维修组进行一次清洁养护,清洗时,先配制10,盐酸溶液(每1,,酸溶液里加0.5,,缓蚀剂)或用现在市场上使用的一种电子高效清洗剂,杀菌清洗,剥离水垢一次完成,并对铜铁无腐蚀。然后拆开冷凝器,蒸发器两端进出水法兰封闭,向里注清洗液,酸洗时间24h,也可用泵循环清洗,时间为12h,酸洗完后用1,的,aOH溶液或5,,a2,O3清洗15min,最后用清水冲洗3遍,全部清洗完毕,检查是否漏水,若不漏水则重新装好,若法兰胶垫老化,则需更换。同时,检查螺丝、螺栓、螺母及接头紧密性,适当紧固以消除振动,防止泄漏。压缩机由制冷空调维修组每年进行一次检测、保养。检测保养内容包括:检查压缩机的油位、油色,如油位低于观察镜子的1/22位置,则应查明漏油的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充注润滑油,如油已变色则应彻底更换润滑油,检查制冷系统内是否存有空气,如有则应排放;检查压缩机和各项参数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压缩机电机绝缘电阻正常0.5,Ω以上,压缩机运行电流正常为额定值,三相基本平衡,压缩机的油压正常1,1.5,Pa,压缩机外壳温度85?以下,吸气压力正常值0.49,0.54,Pa,排气压力正常值1.25,,a,并检查压缩机运转时是否有异常的噪声和振动,检查压缩机是否有异常的气味。通过各项检查确定压缩机是否有故障,视情况进行维修更换。
(2)冷却塔的维修养护
制冷空调维修组每半年对冷却塔进行一次清洁保养,先检查冷却塔电机,其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Ω,否则应干燥处理电机线圈,干燥后仍达不到应拆修电机线圈;检查电机风扇转动是否灵活,风叶螺栓紧固,转动是否有振动;制塔壁有无阻滞现象,若有则应加注润滑油或更换同型号规格轴承;检查皮带是否开裂或磨损严重,视情况进行更换,检查皮带转动时松紧状况(每半月检查一次)并进行调整;检查布水器布水是否均匀,否则应清洁管道及喷嘴,清洗冷却塔(包括填料、集水槽)清洁风扇、风叶;检查补水浮球阀动作是否可靠,否则应修复;然后紧固所有紧固件,清洁整个冷却塔外表,检查冷却塔架,金属塔架每两年涂漆一次。
(3)风机盘管的维修养护
制冷空调维修组每半年对风机盘管进行一次清洁养护,每周清洗一次空气过滤网,排除盘管内的空气,检查风机转动是否灵活,如果转动中有阻滞现象,则应加注润滑油,如有异常的摩擦响声应更换风机的轴承。对于带动风机的电机,用500,摇表检测线圈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5,Ω,否则应作干燥处理或整修更换,检查电容是否变形,如是则应更换同规格电容,检查各接线头是否牢固,清洁风机风叶、盘管、积水盘上的污物,同时用盐酸溶液清洗盘管内壁的污垢,然后拧紧所有的紧固件,清洁风机盘管的外壳。
(4)水管道的维修保养
制冷空调维修组每半年对冷冻水管道、冷却水管、冷凝给水管路进行一次保养,检查冷冻水、凝结水管路是否有大量凝结水,保温层是否已有破损,如是则应重新做保温层,尤其是检查管路中阀件部位,保温层做不到位或破坏,应重点检查,及时整修。
(5)阀类、仪表、检测器件的维修养护
维修工每半年对中央空调系统所有阀类进行一次养护。对于管道中节流阀及调节阀,应检查是否泄漏,如是则应加压填料,检查阀门的开闭是否灵活,若开闭困难则应加注润滑油,若阀门破裂,则应更换同规格阀门,法兰阀应检查法兰连接处是否渗漏,如是应更换密封胶垫;对于电磁调节阀,压差调节阀,其中干燥过滤器要检查是否堵塞或吸潮,如是则应更换同规格的干燥过滤器,通过通断电试验检查电磁调节阀、压差调节阀动作是否可靠,如有问题应更换同规格电磁调节阀、压差调节阀,对阀杆部位加注润滑油,压填料处泄漏则应加压填料。
对于常用的温度计、压力表、传感器,若有仪表读数模糊不清应拆换,更换合格的温度计和压力表,检测传感器的参数是否正常并做模拟实验,对于不合格的传感器应拆换。
(6)送回风系统及组合式空调机
现代中央空调空气处理常用模块或组合空调机,是把空气处理设备、风机、消声装置、能量回收装置等分别做成箱式的单元,按空气处理过程的需要进行选择组成的空调器,空调机的标准分段分别为回风机段、混合段、预热段、过滤段、表冷段、喷水段、蒸汽加湿段、再热段、送风机段、能量回收段、消声器段和中间段等。
对送风系统每年初次运行时,应先将通风干管和组合式空调机内的积尘清扫干净,设备进行清洗、加油,检查风量调节阀、防火阀、送风口、回风口的阀板,叶片的开启角度和工作状态,若不正常,进行调整,若开闭不灵活应更换。检查水管系统调箱连接的软接头是否完好,空调箱是否有漏风、漏水、凝结水管的堵塞现象,若有要及时整修。送风管道连接处漏风是否超规范,送风噪声是否超过标准。若有则应寻找原因加以处理。
对于喷淋段应定期清洗喷水室的喷嘴、喷水管以防产生水垢,喷水室的前池半年左右清洗和刷底漆一次,以减少锈蚀。定期检查底池中的自动补水装置,如阀针是否灵活,浮球是否好用等。清洗回水过滤网和进水过滤器,在喷水室的回水管上装设水封以防由于风机吸风产生的负压,使回水受阻。
四、中央空调设备设施管理常见故障及处理
无论中央空调系统的开启、停机还是在运行期间以及在正常养护工作中,都可能会出现各种设备设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需要维修人员进行排除处理。
范文四:新疆供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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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供热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疆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疆供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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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七条 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供热、水、气专项规划。
在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水、气专项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水、气供应量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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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水、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经营者参加;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
第十条 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户循环、分户闸门出户控制系统,安装智能控制系统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供热、水、气专项规划,规定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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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经营者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三)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其中增加转换、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四)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
(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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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供热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选用供热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敷设范围。鼓励热电联产供热、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洁净能源供热。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
对分散供热区域,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
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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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第三节 供水
第二十条 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域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提高水资源和供水设施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供水水源地应当严格保护。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或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推广和使用先进的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
第二十三条 单位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未经中间水池直接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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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供气
第二十五条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资源配置、用户需求,合理分布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供气区域。
第二十六条 现有瓶装燃气供气区域依照燃气专项规划纳入管道燃气供气范围的,建设、安装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应当对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安装活动予以配合。施工安装造成建筑物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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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 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节 供热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情况,规定并公布公共管网和区域供热敷设范围供热起止时间。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第三十五条 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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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用户与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处理;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因经营者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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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经营者减少、停止供热的;
(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三节 供水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
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供水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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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四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
第四十七条 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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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
(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四节 供气
第四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报废、改装的气瓶,以及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
(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五)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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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安装、改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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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
(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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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十八条 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
第五十九条 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
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
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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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
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
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六十七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气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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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一)提供的热、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热、停水、停气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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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限期内拆除分散锅炉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
第七十三条 气源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或者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以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网系统,是指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的主干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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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 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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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 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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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
第十一条 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用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
1.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2.在城市建设资金、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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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3.对缴纳建设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含施工)。
第十四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供热工程费。
第十五条 承担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缺乏技术管理力量的建设单位,要委托监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管材、散热器等,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高新材料以及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各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供热单位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修,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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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供热单位应在集中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关系,保障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集中供热设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地下供热管道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准建筑房屋、搭设临建或堆物;不准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准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准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以内的保护区内,不准随意进行抛锚、挖泥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事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居民装修居室不得影响供热单位对室内供热设施的检修。由居民交纳室内供热设施初装费的,当居民搬迁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并由迁入户向迁出户交付室内供热设施净值费后,其供热设施产权方可归迁入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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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热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经营单位有偿代管。
第二十六条 用热单位和居民要服从供热经营单位的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保护好供热设施,做好室内的保温工作。
第四章 供热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九条 当供热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供热时,供热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昼夜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并及时通知用户。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经营单位必须紧急抢修,用热居民家中无人时,供热经营单位可在当地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配合下入户,采取必要措施紧急抢修。
第三十条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达到资质标准的供热经营单位方可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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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未经资质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准擅自供热。
第三十二条 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热采暖费收缴结算协议书,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其中居民用户由房屋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市统一规定的比例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
第五章 供热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实施集中供热的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供热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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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罚:
(一)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或方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责令供热经营单位限期解决;对逾期拒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限期完善而未完善就擅自供热的,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盗窃和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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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对用热户报修不按规定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处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供热是指把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供给部分地区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锅炉房供热的规模确定为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二)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生产厂(如热电厂)、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各种供热管道(地埋管道、架空管道、过街管道、水下管道)、各种控制阀门和闸门、室内管道、暖气片和各种附属设备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列室内设施初装费、热源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采暖费的标准及负担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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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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