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是一个包含有17个字符的序列号,由数字和字母组成。1981年后在美国制造的每辆轿车、卡车或拖车都带有VIN,并且此号码是固定的。30年内制造的任何两辆车都不可能具有相同的VIN。 机动车辆驾驶纪录数据库记录有VIN的相关信息,比如车辆的检查时间、所有权变更时间以及是否涉及严重的撞车、翻车或水淹等事故。
1987年,美国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防盗标准》(Motor Vehicle Theft Prevention Standard) 要求,在所涉及车辆属于“高被窃类车辆”的情况下,制造商还要在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发动机罩和挡泥板)上提供VIN [参考]。
在大多数汽车上,您都可以在驾驶员侧的仪表盘上找到VIN,从车外透过挡风玻璃也可以看到此号码。 此标记通常位于驾驶员侧车门内的不干胶或铭牌上,或位于车门的框基上。 有时,VIN会印在杂物箱内。此外,它还经常出现在汽车产权证书和保险凭证上。
Ed Grabianowski 供图
这辆车的VIN位于驾驶员侧的车门内。
1981年,美国交通运输部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制定了一个统一的VIN系统,该系统已被编入《美国联邦法典》第49款第5章第565部分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49, Chapter V, Part565) [参考]。 在1981年之前,汽车制造商采用自己的编号系统来给汽车提供唯一标识号。VIN系统遵循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于1977制定的标准:ISO3779。 制造商使用除字母I、O和Q之外的所有字母和数字。
VIN中的每个字符都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整个VIN分为多个部分。 第一部分标识车辆的制造商,它包括前三位:
第一位标识原产国/地区。如果汽车是由不同国家/地区出产的部件组装的,则该位表示组装国/地区。一些较大的国家/地区划分为多个区域。 例如,在日本的制造的汽车的第一位是J。 但在美国制造的汽车根据其组装区域不同,第一位可能为1、4或5。 第二位标识车辆的制造商。在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负责发放制造商代码。 第三位标识制造商内部的部门或常规车辆类型。例如,美国制造的福特车代码为1F,而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其前三位可能为1FA、1FB等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制造的车辆代码为1G。雪佛兰是通用汽车的下属部门,因此雪佛兰汽车的前三位为1GC。
接下来的五位(第四到第八位)是对车辆的描述。 这些位的具体用途因制造商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包括常见代码元素的示例:
第四位可能是包含表示车重和/或马力的代码。 第五位通常标识车辆的底盘类型,如行李车、皮卡、挂车、轿车等。 第六位可以是制造商使用的特殊代码,也可以标识车辆的具体型号,如克尔维特、道奇或野马等。 第七位可用于标识车身类型,如四门、双门、仓门式后背或敞篷。 第八位用于提供关于发动机的信息,如气缸数量和发动机排量。
从第四位到第八位代码还可用于说明所使用的变速器、汽车等级(即雅阁LX、DX、Si)或安全带和安全气囊等其他功能。
接下来三位对所有制造商都是一致的:
第九位始终为校验位。 通过对VIN中的其他位进行一系列计算后即可获得正确的校验位。 借助校验位,计算机可以立即判断VIN中是否存在错误,这种错误在人们抄写VIN或将其输入计算机时会经常出现。 第十位是车型年码。 每年都有一个代码字符。 从20世纪80年代到2000年,每年都用一个字符表示,2000年所分配到的字符为Y。2001年的代码为1,2002年的代码为2,以此类推。 第十一位是工厂代码,表示车辆的组装工厂。
最后六位(即12-17位)是产品序列号,不过有些年产量少于500辆车的小型制造商使用第12、13和14位作为附加制造商标识代码。 产品序列号标识车辆本身,类似于序号。
由于每个制造商采用不同的代码,而同一个工厂生产的每辆车都采用自己的生产序列号,因此特定年份中生产的每辆车都具有唯一的VIN。
欧盟具有类似的关于VIN的法规,但它并不像北美的规则那样严格。 欧洲的VIN并不要求包括年份、工厂或车辆属性的数据。 不过这两个系统是彼此兼容的。 尽管大多数国家/地区都采用了兼容北美系统的某种VIN,但对于进口到北美的汽车,如果这种VIN系统不符合ISO3779标准,则必须将其VIN编号输入MVR数据库,同时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说明其代码的含义。
计算校验位VIN的校验位是通过一系列数学计算得到的。 VIN中使用的每个字母都对应着一个数值,而本身就是数字的将保持不变。 这样,VIN就变成了一个包含17位数字的字符串(第9位为空,即校验位无数字)。 VIN中的每个位置都具有一个权重,即该位数字的乘数。
例如,第一位的权重为8。 计算机将第1位数字乘以8。然后将VIN 中剩下的所有16个数字乘以相应的权重,将结果相加,并用结果除以11。所得到的余数就是校验位。 如果余数为10,则校验位为X。
车辆识别号(VIN)不仅是标记和标识车辆的方法。 它还具有多种其他用途。 大部分人在考虑购买二手车时都会使用VIN。 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您可以在多种商业服务中输入VIN并查看MVR数据库中关于该汽车的信息。 通过这些记录可以了解以下情况:这辆车的车主数量,最后一次车检时间,是否曾被归类为“瑕疵”汽车,是否是被盗车辆,是否出过重大事故(如翻车或落水)。 好的机修师也能确定其中的很多问题。 检查VIN还能发现汽车的里程表是否曾经被人为回滚过,或者是否被人为调快(达到仪表的最大里程数然后归零)。
VIN有助于防止车辆被盗,因为它们增加了倒卖被盗车辆的难度。 人们只要检查VIN就会发现汽车是否为被盗车辆;除非窃贼采用某种方式修改了此号码。 但窃贼要修改VIN是非常困难的。 他们经常换掉VIN,即用合法购买的另一辆车的VIN替换被盗车辆的VIN。 警察在查找赃车时使用VIN作为有效的身份证明,但窃贼通常会将仪表盘上的VIN遮住。 如果没有搜查证,警察无法进入车内查看门槛上的VIN铭牌。
Ed Grabianowski 供图
大部分车辆在驾驶员侧门槛内的不干胶或铭牌上都有VIN,但警察必须获得搜查证才能查看此号码。
VIN蚀刻技术可提供进一步的保护。通过弱酸可将VIN蚀刻到挡风玻璃和汽车的其他窗户上。这就可以从多方面防盗。 如果不更换挡风玻璃,窃贼将无法消除蚀刻的VIN,而更换挡风玻璃非常贵,这会使得盗窃并倒卖变得无利可图。 另外,窃贼还很难将蚀刻VIN遮盖起来。这样,如果汽车失窃,警察只需查看车窗上蚀刻的VIN即可。 有些公司销售相应的工具套件,包括车辆的VIN模板和酸性物质,售价约20美元。汽车经销商和维修店也提供蚀刻服务,不过通常价格都较贵。
VIN诈骗在盗窃并出售赃车方面,汽车窃贼采用了很多方法来处理VIN。 一种方法是拆下汽车的所有零件,然后将汽车丢弃。 保险公司将整车注销后,通过拍卖将该车卖掉。 窃贼然后以很低的价格购买此车,并很快使用原来的零件重新组装,然后通过合法渠道注册该车(包括VIN)。
有些窃贼从合法车辆盗取VIN铭牌。 车主通常并不会注意到这一点,谁又会定期检查自己的VIN呢? 之后,窃贼将偷到的VIN铭牌安装到被盗车辆上。 另一个方法是,从报废场购买报废车辆,然后使用该车的VIN铭牌。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有人进行检查,就会发现VIN可能与车辆的类型和生产年份并不完全匹配,但窃贼通常都能够找到非常相近的VIN。 由于大部分买家并不会检查VIN,因此在大家对车辆产生怀疑之前,窃贼早已经脱手并逃之夭夭了。
船舶识别号授予
船舶识别号授予
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岗
申请人: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申请;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申请;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申请。
温馨提示:申请人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
(http://www.msa.gov.cn/)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具备条件:
1. 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 2.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提交材料:
1. 《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4. 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当地海事局3个工作日内审查,中国海事局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由中国海事局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查询授予的船舶识别号,并打印相关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授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船舶识别号样表
黑龙江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现申请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声明:本申请表所填事项保证和实际情况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船舶定造人信息: 申请办理人员信息:
提交的申请材料(网络预申请时无需填写):
备注:
(1)新建船舶申请船舶识别号时填写此表。
(2)表内填写内容尽量齐全,带*号的是必填项,不适用栏目填写“/”。
黑龙江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现申请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声明:本申请表所填事项保证和实际情况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
申请办理人员信息: 备注:
(1)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由其它用途转为运输船舶或船舶拆分合并时填写此表,船舶曾经取得过识别号的,应当在表中一一列明。
(2)表内填写内容尽量齐全,带*号的是必填项,不适用栏目填写“/”。
(3)一艘船舶拆分成几艘船舶的,每艘船舶均应填写一张申请表,并列明拆分前船舶的识别号;几艘船舶合并成一艘船舶的,应填写一张申请表,并列明改建前所有船舶的识别号。
船舶识别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2010-9-19 字体:[ 大 中 小 ] 局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9月1日
实施日期: 2011年1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识别号检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局
2010-9-19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9月1日
实施日期: 2011年1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3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
船舶识别号检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统一船舶检验机构做法~现制定船舶识别号检验规定。
1 一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境内新建的外国籍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进行船舶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登记机关发放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1.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进行船舶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登记机关发放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1.4现有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中国海事局启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时~提交船舶登记机关发放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识情况~若不合格~则船舶不得下水。
5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识情况~若不合格~则不予发放证书。
2.3现有船舶~船上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检验机构应结合船舶取得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的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时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若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若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则签发证书时只给三个月有效期~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三个月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若仍不一致~则不再签发证书。
2.4现有船舶~在中国海事局启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时~无法提交船舶登记机关发放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船检机构签发证书时只给三个月有效期~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三个月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若仍该船仍无船舶识别号~则不再签发证书。
2.5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6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
2.7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按本规定第3条的要求指派验船师现场检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识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
3船舶识别号标识要求
3.1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 米及以上的
6
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 厘米~船长20 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 厘米~字符间距均不大于2.5厘米。
3.2船舶识别号应水平均匀排列~最多不超过两行。当两行排列时~第一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前六位,英文字母CN+4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年份的数字,~第二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后七位,6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两行间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
3.3船舶识别号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
3.4船舶识别号应采用如下方式标记:
3.4.1钢质船舶~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3.4.2玻璃纤维塑料船舶~采用铜质字符条糊制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3.4.3游艇及其他材质的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3.5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以下位置:
3.5.1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
3.5.2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3.6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7
4检验文档要求
4.1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识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2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3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
4.4外国籍船舶的检验机构按本规定对船舶标识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主管机关。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