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丘)
LegalSystemAndSociety
{I}I占红会
夫妻离婚后债务负担
吴光红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
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
权人开口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行为无法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司法实践连带清偿责任转移债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l-l12-O1
一
,离婚后债务负担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财产分割后的债务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会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
判文书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各自承担各自债务.在债权人
主张权利时,便会以此进行抗辩,拒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诉讼离婚中对债
务负担的约定因没有征的债权人的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
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作出 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 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 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 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作 为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 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 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二)离婚后继续同居的债务承担
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越来越多,大多是债 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己在第一 种情况中进行探讨,我们主要讨论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担问题. 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 务,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是看双方是否在离婚后存在同居关 系.双方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外人看作是夫妻关系,构成 同居.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在债务是否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发 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 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因此,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 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二,假离婚产生的原因
对于假离婚社会危害性大,我们单独进行探讨.当事人通过 各种方式和手段,故意对双方真实的婚姻状态进行伪装,假离婚, 在非法目的得逞后再行复婚这一非法做法严重影响了审判公 正,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 和谐稳定.
主观原因:一是推卸侵权责任.在侵权诉讼中,"假离婚"的 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责任,而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侵权人为了达到逃避赔 偿的目的,夫妻双方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全部归属不承担赔 偿责任的配偶方所有,有的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双方 约定内容进行确认,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侵害受害人的 作者简介:吴光红,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112
合法权益.二是恶意脱逃债务.《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明确规定: 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由自己清偿.为逃避债 务,夫妻一方利用法律规定以假离婚的形式,对财产重新分配给 配偶单方所有,自己则独揽全部债务.
客观原因:一是立法明显滞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假离 婚者的法律制裁和发现后如何救济等缺乏规定.当事人虽然有 以离婚形式逃避责任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 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 造成很大困难.二是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的债权人在 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 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却 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三是民政部门仅审查形式要件.客观上,民 政部门仅负形式上的审核义务,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 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 续,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不进行审查,这就为假离婚者达到非法 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应对措施
(一)严格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 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 "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中止离 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 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完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
在协议书上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 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作为协议书的固定格式条款,从而更为 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预防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 (三)健全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一
是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 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 债权人主张权利:二是建立债权人起诉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经过 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的,债权人只要能 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 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
部分很多当事人认为假离婚就可以躲避债务,也有一部分 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进行的财产分割,对方的债务与本身就没有 了任何联系.对于当事人的这种认识,不仅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 过程中进行释明,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 法律素质,对于假离婚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达到执行一案,教育 一
片的效果.
离婚后夫妻债务分割
离婚后夫妻债务
1、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2、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3、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夫妻间没有婚前财产协议,
6、经过法院调解的债务分配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债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也未和债务人达成协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该分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
7、 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为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权利人之间对财产的任何协议,只在共有人内部之间产生拘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债务也是同理。
8、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9、银行可以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案例】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乙是否有偿还该银行贷款义务呢?
【争议】本案的焦点是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于法院调解,且经过双方同意的债务分配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保护。故原告不应将妻子乙某列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银行的贷款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评析】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
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我们可以得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
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夫妻离婚后债务负担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行为无法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 司法实践 连带清偿责任 转移债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12-01
一、离婚后债务负担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财产分割后的债务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会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各自承担各自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便会以此进行抗辩,拒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诉讼离婚中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因没有征的债权人的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作为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二)离婚后继续同居的债务承担
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越来越多,大多是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已在第一种情况中进行探讨,我们主要讨论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担问题。
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是看双方是否在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外人看作是夫妻关系,构成同居。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在债务是否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二、假离婚产生的原因
对于假离婚社会危害性大,我们单独进行探讨。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故意对双方真实的婚姻状态进行伪装,假离婚,在非法目的得逞后再行复婚。这一非法做法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主观原因:一是推卸侵权责任。在侵权诉讼中,“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侵权人为了达到逃避赔偿的目的,夫妻双方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全部归属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所有,有的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双方约定内容进行确认,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恶意脱逃债务。《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明确规定: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由自己清偿。为逃避债务,夫妻一方利用法律规定以假离婚的形式,对财产重新分配给配偶单方所有,自己则独揽全部债务。
客观原因:一是立法明显滞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发现后如何救济等缺乏规定。当事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责任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造成很大困难。二是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却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三是民政部门仅审查形式要件。客观上,民政部门仅负形式上的审核义务,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不进行审查,这就为假离婚者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应对措施
(一)严格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完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
在协议书上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作为协议书的固定格式条款,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预防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
(三)健全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二是建立债权人起诉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的,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部分很多当事人认为假离婚就可以躲避债务,也有一部分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进行的财产分割,对方的债务与本身就没有了任何联系。对于当事人的这种认识,不仅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释明,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对于假离婚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
作者: 日期:2014-08-13
核心内容:离婚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www.69ls.com)也要一并解决。下面由债权债务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谢谢您的捧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感谢您看完了整篇文章,您是不是想了解更多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的信息呢?那么请点击查看下面文章吧!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分担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分担
王某与姚某原系夫妻,2004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处理,离婚4个月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姚某离婚前,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外债4万元,离婚后,王某已全部还清,起诉要求姚某承担债务的一半2万元。
分歧:法院在审理时,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4万元债务系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应当共同偿还,王某在全部清偿4万元债务后向姚某追偿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4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后,因姚某患病,生活困难,王某还应以个人财产给予姚某经济帮助。王某若在离婚时提出债务清偿问题,显然得不偿失,故王某故意回避债务问题,这样既多分得共同财产,又逃避对姚某应尽的经济帮助义务。故王某在离婚后起诉姚某追偿债务的诉请,法院不能支持,应予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后向姚某追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王某与姚某就该项债务各自应负担的份额,应视王、姚的生活状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王某经济条件较好,身体健康,而姚某生活困难,身患疾病,可判决王某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全部,姚某少负担或不负担。
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
1
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王某与姚某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但因离婚时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谁都没有提起欠债之事。离婚后王某已还清全部债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王某所诉债务虽然没有在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中提起,但被告对此共同债务是认可的,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无异议,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在还清全部共同债务后,王某向姚某追偿是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王某有诉权,至于追偿的金额,涉及到债务分担问题,对王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要视夫妻各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现有生活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各方应承担债务的具体金额。如果一方经济状况欠佳、生活困难,且与对方的经济实力悬殊较大,可判决少承担或不承担债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姚某身患顽症,需长期治疗,生活困难,且在离婚时未能得到王某的经济帮助,可判决姚某少承担或不承担该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