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要求规定
(1)充装站实行安全经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2)充装站所储存的气体属易燃易爆物质,所用的装置亦属防火防爆,因此为杜绝火灾的发生,规定任何人进入站区不得携带烟火、手机等易燃爆隐患物品。
(3)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不得采用普通电灯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不得进行焊割作业,进入现场的汽车、拖拉机、柴油机的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
(4)充装车间设备、管道及构件要设置静电接地装置,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5)经营中的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6)充装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的鞋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害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
(7)充装站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随意挪用。
扩展资料:
特殊工种应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关“特种设备操作证”之后,方可从事工作。对特殊工种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专业的教育及其定期复核工作。
对新规程、新设备在经营前,要制定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为接受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对避免事故或发生事故的现场,可组织有关人员,召开现场会议,共同接受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可利用典型进行现场教育。
参考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1363035资料来源:知网—液氧充装安全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2年开始,所有移动式重装单位都要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前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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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来、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自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百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规定:
1、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度、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问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答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包括车辆停放、装卸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状况、车辆允许行驶速度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作息时间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5.3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2)建立健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3)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4)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使用、装卸、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有关管理;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并且做出记录;
(6)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7)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及变更e79fa5e9819331333339663436情况的统计报告、定期检验实施情况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等;
(8)按照规定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9)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0)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5.4 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保管。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本规程4.1.3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移动式压力容器维修和改造的方案、设计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年度检查报告;
(7)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如果有)的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5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包括车辆停放、装卸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状况、车辆允许行驶速度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作息时间要求。
5.6 作业人员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所充装介质的性质、危害性和罐体的使用特性,具备必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对于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押运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证书。
5.7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包括随车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卸前后的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应当进行记录。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罐体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
(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
(3)罐体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
(4)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
(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
(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
(8)罐体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的波动;
(9)罐体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
(11)罐体与底盘(底架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5.8 异常情况处理
5.8.1 异常情况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使用单位的有关部门报告:
(1)罐体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罐体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管路、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按威胁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充装量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7)充装介质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不符的;
(8)真空绝热罐体外表面局部存在严重结冰、结霜或者结露,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走行部分及其与罐体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坏、变形等危及安全运行;
(10)其他异常情况。
5.8.2 隐患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5.9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8章定期检验的规定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的要求,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计划。在使用过程中,移动式压力容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全面检验:
(1)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2)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3)发现有异常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4)变更使用条件的。
5.10安全使用要求
(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新制造或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的首次充装(以下简称首次充装)前,必须按照本规程4.10.2的规定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罐体内气体进行分析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进行氮气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充装介质对含水量有特别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充装前,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罐体内含水量进行处理和分析;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到达卸载站点后,具备卸载条件的,必须及时卸载;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卸载后罐体内余压不得小于0.05MPa;
(4)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作业应当满足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安全要求,采用压差方式卸载时,接受卸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设置压力保护装置或者防止压力上升的等效措施;
(5)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进行充装;
(6)禁止使用明火直接烘烤或者采用高强度加热的办法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升压或者对冰冻的阀门、仪表和管接头等进行解冻。
负责本条第(1)、(2)项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处理和分析结果的证明文件。
5.11 变更罐体使用条件
变更罐体使用条件(如变更充装介质、设计参数、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变更罐体使用条件,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设计修改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设计修改说明、必要的检验试验要求、标志要求以及根据实际变更条件所需要的强度校核计算、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计算、设计修改图样及产品使用说明等;
(2)变更罐体使用条件,需要对罐体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按照本规程第7章相关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要求执行;
(3)变更罐体使用条件,不需要对罐体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5.9的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4)变更罐体充装介质,如果在原出厂设计文件(竣工图、产品说明书等)允许范围内,按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执行;如果不在原出厂设计规定范围内,则根据情况按照本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5)变更罐体使用条件,但是未进行本规程7.2所述改造的,可以不更换产品铭牌,由修理单位或者改造单位根据变更后的内容,按照引用标准进行表面涂装及标志等;
(6)罐体使用条件变更后,使用单位必须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设计修改文件及必要的检验报告等)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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