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章,并明确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同时,新办法规定了分所应当具备的五大条件,即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30万元以上资产、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条件有所放宽。
新办法指出,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等七类情况下,分所应当终止。
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新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没有这种性质的所。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有时也称“国办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国家事业法人,人员编制属于司法事业编制,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其正常运作。根据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我国今后将大力发展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2001年底—2002年初,全国国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脱钩改制工作。我国曾占据重要地位的国资律师事务所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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